一、
汽车强制报废标准如下: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1.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是10年;
2.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是10年;
3.重、中、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是15年;
4.半挂牵引车使用年限是15年;
5.微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是12年。
二、
汽车报废流程1、在进行报废手续前,车主需要准备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牌照、驾驶证等材料。
2、车主需要前往车管所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3、工作人员会检查车辆,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将会收到《汽车报废通知书》。
4、拿着通知书,前往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运送至解体场进行处理。
5、回收企业收到通知书后就会对车辆进行解体,并拍照记录。此过程需要分离发动机和车辆,包括打破发动机缸体和割断车架底盘。
6、车主需要携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以及车辆解体照片等材料前往车管所,经过工作人员核对后签字上交牌照,至此完成报废登记。